华夏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华夏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总账分期业务,表示其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总账分期是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消费交易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包含已出账单及未出账单中已入账的消费交易。
2.本业务仅限我行标准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易达金卡、财智分期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暂时无法申请,附属卡可以由主卡持卡人代为申请。
第二条 申请
1.申请时间为:本期账单日次日至当期还款日(含)期间可以申请本业务。
2.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华彩生活信用卡APP、华夏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手机短信及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办理总账分期付款业务。
3.持卡人申请我行总账分期业务的资格同时受我行风险政策的限制,每次申请结果以银行核准为准。
4.持卡人申请总账分期业务需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持卡人的可分期金额需为500元;
2)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3)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
5.不能申请总账分期的交易有:
1)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年费、超限费、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费用);
2)非一般商品消费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酒店预授权交易;
3)预借现金交易;
4)争端交易;
5)已申请用于购汇的款项;
6)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交易以及监管机构和《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其他交易;
7)已办理分期的透支余额不得再次办理总账分期;
8)临时额度和溢缴款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总账分期,办理分期金额不能超过您当前信用额度。
6.总账分期申请成功后本期已出账单的最低还款额部分仍须归还。
7.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交易、未出账单交易合并欠款申请本业务,将默认优先对已出账单交易进行分期。
8.申请金额将于下一账单日起列入该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每期手续费与每期本金同时入账。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可申请期数为3~36期的总账分期业务,每月为一期。实际费率以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和账单列示为准。
2.总账分期折算年化手续费率具体如下:
期数 | 标准手续费率 | 折算年化手续费率 |
3期 | 0.85%/期 | 15.24% |
6期 | 0.75%/期 | 15.27% |
10期 | 0.7%/期 | 14.99% |
12期 | 0.7%/期 | 15.16% |
18期 | 0.7%/期 | 15.36% |
24期 | 0.7%/期 | 15.38% |
36期 | 0.7%/期 | 15.23% |
以上比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便于持卡人评估资金使用成本。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持卡人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例如:刘先生办理1000元总账分期,申请分期期数为12期,分期总手续费率为8.4%(每期手续费率0.7%),则刘先生所需支付的总账分期总手续费为1000*8.4%=84元,即每期需支付分期手续费7元。
3.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总账分期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总账分期起始金额的,不予办理总账分期。
4.总账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收取:分期收取的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5.总账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若任一期应摊还金额有逾期滞纳情况产生,将会产生利息或违约金,详细收费标准参见《产品与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6.如持卡人申请总账分期业务成功后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除去总账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仍然会产生利息或违约金,详细收费标准参见《产品与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7.持卡人申请的总账分期交易一经成功办理,不可随意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8.如需撤销已申请的总账分期,持卡人须在分期当日19:00前撤销,不能隔日撤销。
9.持卡人是否具有再次申请总账分期的资格,以我行审核为准。
10.已成功办理总账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总账分期应还款额。
11.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名下所有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总账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及相关费用须一次性清偿。
12.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总账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款项,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本金,同时客户需缴纳剩余本金的2%-5%(视提前还款期数等因素进行上下浮动,具体费率以申请时银行提供信息为准)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本行将不再收取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剩余未摊销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各期数对应下的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如下表所示:
已分摊期数 | 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 |
0期 | 2.00% |
1期 | 3.00% |
2期 | 3.20% |
3期 | 3.40% |
4期 | 3.60% |
5期 | 3.80% |
6期 | 4.00% |
7期 | 4.20% |
8期 | 4.40% |
9期 | 4.60% |
10期 | 4.80% |
11期及以上 | 5.00% |
13.持卡人对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总账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14.持卡人办理总账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总账分期所占用的信用额度会随着对应款项偿还后恢复,直至偿清完毕所有总账分期余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我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我行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总账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本业务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华夏信用卡章程》、《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执行。
2.本细则由我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我行根据国家政策或者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有权对本细则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