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变更公告
尊敬的华夏信用卡持卡人: 
      感谢您对华夏信用卡的一贯信赖与支持。为符合监管要求,配合新业务发展需要,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对《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调整。新版《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将于2010年4月10日起正式执行。新版《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详见下文: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根据《华夏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领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申请 
      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领人,下同)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 
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为向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 
2.信用额度与卡片激活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甲方收到的乙方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乙方所持有的甲方卡片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贷记账户,同一账户下的卡片共享甲方核定的账户额度,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按照甲方规定计算。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二个及以上贷记账户,乙方各账户实际使用总额度不超过甲方所核定的乙方最高贷记账户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账户额度。发卡后,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用卡、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乙方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3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不预先通知乙方即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在超过发卡时间3个月后申请激活卡片的,视为乙方向甲方重新申请授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资信材料,并根据乙方的资信评估状况确定是否批准授信及具体信用额度。 
      乙方激活信用卡后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直至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对于已激活卡片,甲方若对乙方信用额度主动调整,有义务在额度调整后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乙方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债务责任 
      根据乙方提出申请、签署领用合约,甲方向其核发信用卡,并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人员发放附属卡。乙方签署领用合约表明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条款和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于本人卡片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所有权及最终决定权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和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范围内使用信用卡,不得违反中国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及服务费用为名套取资金(现金、转账)等可能加重甲方债权风险或危害甲方债权的交易。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乙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调低乙方信用额度,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信用卡收回后,乙方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本金、费用、利息的义务。未偿还的账款视同全部到期并一次性按甲方要求清偿。 
2.签名及密码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甲方对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乙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乙方有绝对的约束力。 
3.互联网交易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4.热线服务 
      甲方向乙方通过服务热线提供每天 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乙方也可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甲方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5.清算 
      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根据乙方要求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记名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乙方的外币债务应按甲方要求币种偿还;也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以人民币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在甲方购汇偿还。乙方在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网络的交易中,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6.交易纠纷 
      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等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7.补领卡 
      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通过热线电话、甲方网点办理换领卡、补领卡手续。 
8.违约与还款能力降低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任意一种的即视为违约,包括: 
(1)乙方名下任何一张华夏信用卡在最后还款日清偿的欠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 
(2)乙方发生信用卡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华夏信用卡领用合约行为的。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之任意一种即视为还款能力降低: 
(1)乙方在华夏银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借款、担保、保证、赔偿、承诺或任何债务违约而被 
债权人要求提前偿还或者提前履行的; 
(2)乙方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乙方的任何财产(包括抵押房产、其他动产与不动产)被没收、征用、查封、损坏、扣押、冻结或出现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不利事件; 
(4)乙方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还款能力降低事件,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在乙方信用卡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包括发送还款提醒通知、逾期还款通知、电话催收、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 
(2)甲方有权进行卡片止付、降低乙方信用额度、宣布信用卡贷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已借款项进行催收等; 
(3)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贷款合同关系,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信用卡贷款以及华夏信用卡卡片; 
(4)要求乙方立即偿还乙方账户名下所有华夏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卡欠款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等; 
(5)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免息还款期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2.最低还款和部分还款 
      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3.预借现金 
      乙方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支取存款手续费 
      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 ATM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或要求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按规定承担支取存款的溢缴款返还手续费。 
5.费用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列明费用金额的账单上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应按规定支付超限费;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账户出现超限、滞纳,则当期所有账款不得享受免息待遇。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超限费、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6.还款 
      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贷记账户。乙方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自行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华夏信用卡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账户的,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通过境外汇款;按国家规定购汇。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分配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甲方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第四条 对账单 
1.对账单服务 
      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2.对账单查询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一次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半年内的对账单。其他情况下索取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请求甲方调阅签购单、取现单等交易单据。否则视同乙方确认账单正确无误。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45日内给予答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乙方须支付调阅账单手续费。 
第五条 有效期 
1.有效期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为乙方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逾期失效、更换新卡、停用而灭失或改变。 
2.停用 
      乙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信用卡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停用或办理清户手续,甲方已收的年费不退还,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 
3.清户 
      乙方主卡持卡人申请清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如仅注销附属卡,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如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卡手续,30日后再办理清户手续;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30日,则可以直接办理清户手续。甲方收取的年费不退还。 
第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 
1.重要信息 
      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挂失 
      卡片丢失,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处理。 
3.密码修改和重置 
      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甲方ATM、网点柜台终端、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向甲方申请补制交易密码,并支付相关手续费。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与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甲方有权对章程及本合约修改、增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或费率标准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立即生效。如乙方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内容,可申请清户。 
第八条 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 
      本合约经乙方签署申请表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所有卡账户及所有卡注销,并清偿全部债权债务后,本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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