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华夏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表示其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
第一条 声明事项
轻松还本业务是指持卡人只须归还最低还款额,即可将当期账单中的人民币消费延迟一定的期数进行还款,短期数(1/2/3期)本金延迟至最后一期全额偿还,中长期数(4/5/6期)前期本金按照预设的低比例分摊偿还,最后一期偿还剩余全部本金。手续费设定两种收费模式:按月(期)分摊收取,首期一次性收取。轻松还本手续费率以华夏银行网站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条 申请
1.申请日期须为本期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一天17:00之间。
2.轻松还本业务仅限受邀持卡人申请及使用。
3.持卡人申请轻松还本分期业务需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可分期金额需为500元或100美元及以上;
2)分期后最低还款额仍为本期已出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3)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
4.不能申请轻松还本分期的交易有:
1)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年费、超限费、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费用);
2)非一般商品消费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黄金买卖、酒店预授权交易;
3)预借现金交易;
4)争端交易;
5)已申请用于购汇的款项;
6)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交易以及监管机构和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7)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以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可申请期数为1~6期的轻松还本分期业务,每期为一个月。实际费率以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和账单为准。
2.轻松还本分期折算年化手续费率具体如下:
(1)手续费一次性支付
期数 | 总手续费率 | 折算年化手续费率 |
1期 | 1.5%/期 | 18% |
2期 | 2.65%/期 | 16.01% |
3期 | 3.95%/期 | 16.01% |
4期 | 4.85%/期 | 16.03% |
5期 | 5.9%/期 | 16.13% |
6期 | 6.8%/期 | 16.03% |
(2)手续费分期支付
期数 | 手续费率 | 折算年化手续费率 |
1期 | 1.5%/期 | 18% |
2期 | 1.33%/期 | 15.96% |
3期 | 1.33%/期 | 15.96% |
4期 | 1.24%/期 | 16.07% |
5期 | 1.2%/期 | 15.98% |
6期 | 1.17%/期 | 16.01% |
以上比率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便于客户评估资金成本。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客户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例如:刘先生办理1000元轻松还本分期,申请分期期数为2期,手续费分期支付,分期总手续费率为2.66%(每期手续费率1.33%),则刘先生所需支付的轻松还本分期总手续费为1000*2.66%=26.6元,即每期需支付分期手续费13.3元。
3.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轻松还本分期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起分金额的,不予办理当期轻松还本分期。
4.持卡人使用本功能须每月偿还当期的分摊金额并支付相应的分期手续费。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且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1)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
(2)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一次性手续费率,一次性手续费总额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5.持卡人成功申请轻松还本分期后,需于到期还款日前还够最低还款额,分期方可正式生效,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已出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除去账单可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即使客户申请轻松还本分期后,仍然会产生利息或违约金,详细收费标准参见《华夏信用卡收费标准》。
6.持卡人申请的轻松还本分期交易一经成功办理,不可随意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7.如需撤销已申请的轻松还本分期,持卡人须在分期当日19:00前撤销,不能隔日撤销。
8.持卡人是否具有再次申请轻松还本分期的资格,以我行审核为准。
9.持卡人可在任意时刻致电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银行将在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将该笔分期的未分摊金额及相应分期付款手续费一次性计入当期账单应还金额。提前还款收取剩余全部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0.已成功办理轻松还本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轻松还本分期应还款额。
11.账单列示的轻松还本手续费占用客户的信用额度。
12.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华夏信用卡,须先提前清偿轻松还本未还欠款和其他欠款,再办理注销手续。
13.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轻松还本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14.持卡人办理轻松还本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轻松还本所占用的信用额度会随着对应款项偿还后恢复,直至偿清完毕所有轻松还本分期余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我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我行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本业务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华夏信用卡章程》、《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2.本细则由我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我行有权对本细则及附件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